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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8:02:45 经济日报
日前,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思路,意味着我国衍生品交易市场进入监管新阶段。
交易规模日益扩大
当前,我国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已逐渐形成了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衍生品市场三个条线。
衍生品市场在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关键时期。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场外衍生品业务累计成交名义本金规模从2017年的3331.63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20470.37亿元。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21年证券业共新增场外衍生品交易合计名义本金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
但毋庸讳言,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衍生品市场监管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监管标准不统一、功能监管缺位,监管规则效力层级较低、监测监控体系缺乏协调、行政监管力量薄弱等。业界呼唤我国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构筑坚实的法治基础。
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告诉记者,在充分吸收二十国集团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达成的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共识基础上,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证监会作为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对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经营机构准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集中结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引领下,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由此,《办法》应运而生。
规范与发展并重
在采访中,相关专家表示,《办法》的起草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兼顾灵活性和前瞻性。
首先突出功能监管。该办法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将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交易者等统一纳入监管,制定统一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消除监管差异和监管套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其次体现统筹监管。资本市场各个子市场之间在交易主体、资金流动、业务经营、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因此,本办法从资本市场的全局出发,谋划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规则体系,充分考虑市场之间的联系,拉齐各个市场之间的监管标准,强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控制,加强场内场外之间,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之间的监管协同协作,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衍生品市场具有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内嵌杠杆、结构复杂等特征,且容易向其他市场传染风险。该办法坚持严防风险原则,着力提升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落实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推进交易标准化、鼓励进场交易和集中结算,对非集中结算的衍生品交易可以增加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限制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切实防范风险。同时,对于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予以全面禁止(专设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填补监管漏洞。
与此同时,也为行业发展预留空间。衍生品市场个性化程度相对较高,情况较为复杂,且市场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为保障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该办法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充分空间,防止“一刀切”对市场造成不当限制。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对冲交易、交易者标准等重要制度,未作绝对要求,而是由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结算机构等自律组织在遵守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下,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践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认为,《办法》完善了衍生品市场法规体系,与期货和衍生品法相配套,在法律层级形成有效合力,增强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实施效果。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筑起防范风险堤坝
结合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的特征,《办法》仅调整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市场,以及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不调整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也不调整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证监会监管的市场(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的柜台市场和交易所衍生品市场)作为交易者进行衍生品或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该办法关于交易者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规定适用于上述机构。该办法还要求境外经营机构跨境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防风险,是当前重要的任务。因此,为加强风险管理,该办法明确: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以满足交易者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限制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标准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场所进行。
值得指出的是,《办法》第二条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长期以来,与券商通过衍生品部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同,期货公司必须“借道”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方可展业。这一政策,是在业务探索期,出于对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与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隔离的考虑。此次,有专家根据《办法》上述规定解读,期货公司有望直接开展衍生品交易,这将深刻改变当前期货公司展业模式。据悉,证监会即将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后,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有一个系统安排,其中包括衍生品业务。
此外,《办法》还明确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衍生品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持仓限额豁免。明确保证金制度。明确对冲交易规范。考虑到信用类衍生品市场在产品标准化、交易方式等方面与其他类型衍生品存在显著差异,明确证监会可以对信用类衍生品作出特别规定,预留空间。
明确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统筹监管。为防范利用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以及摸清场内场外总体风险,借鉴国际经验,明确持仓合并原则:对于股票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履行信披义务或者收购时,将股票持仓和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对于期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的持仓合并,要求在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将挂钩同一或者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和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规范衍生品结算,防范结算风险。明确集中结算要求。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分级结算、 违约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确定。
同时,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着力解决衍生品滥用问题。在实践中,存在利用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或者规避监管的情况。为此,该办法专设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上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间接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三是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等通过衍生品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四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或者期货市场;禁止通过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纵衍生品市场。五是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六是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上述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七是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限售股东、减持限制股东通过衍生品交易非法获利或者规避监管,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其达成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存量业务应当到期自然了结,不再新增。八是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违反规定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该办法还规范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明确期货监控中心和中证报价经证监会同意可以成为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应当按照要求向报告库报送信息。为加强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统筹监管,明确信息共享和跨市场监控监测机制。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衍生品经营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衍生品服务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衍生品市场主体遵守规则的情况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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