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出版社主管 人民周刊杂志社主办

人民财经网

首页 > 政策 > 正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纳税期限延长至36个月

记者 郭博昊 贺觉渊  2024-04-28 18:14:53  证券时报

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延长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税纳税期限至不超过36个月。

根据此前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下称“行权”),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对于享受股权激励的人员,行权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公告》同时废止了上述文件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在行权时就已经产生,如果员工在行权时纳税的话,此时员工虽然收获了股票,但股票并没有变成现金,此时纳税会给员工在财务上带来很大压力,导致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不高。而延长纳税期限之后,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压力将减小很多,也更愿意持有公司股票。特别是对于股票期权较多的人员来说,所需缴纳的税额较大,延长纳税时限可以缓解相关人员现金流压力。

同时,“股权激励相关个税缴纳期限的从12个月延长至不超过36个月,也为持股员工变现股权激励给予更宽松的时间。”孙鲲鹏向记者解释,股权激励行权后持股员工需缴纳较大额度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人员会选择变现股票期权激励以覆盖缴纳个税支出,延长缴纳期限后,给了持股人更多的变现机会,其可在36月内选择股价高点变现,大大增强了变现灵活性,有助于提高纳税人收入。

(责编:李茜)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标准出台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财经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财经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财经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财经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财经网”及/或标有“人民财经网(www.peoplecen.com)”“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财经网”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财经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