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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外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提出28条具体措施,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出台了《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在7月3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措施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日召开2023年下半年工作会议,要求精准有力实施宏观调控,加强逆周期调节和政策储备,扎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增收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工作的通知》,就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为切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围绕《若干举措》,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日前发布《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从严从紧控制现代煤化工产能规模和新增煤炭消费量。
商务部等13部门不久前印发《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从大力提升供给质量、积极创新消费场景、有效改善消费条件、着力优化消费环境等多方面给出了11条支持举措。
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对外发布,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和特定区域复制推广24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工作,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并正式发布2023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30个国家物流枢纽入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7月31日下午,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了相关情况。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开展“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畅通维权渠道,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等问题。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稳就业提质扩量服务“家门口”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在持续巩固提升一产就业空间的同时,注重发挥二、三产业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产业、创业、就业“三业联动”,吸引更多劳动者来皖留皖就业、“家门口”高质量充分就业。
近日,为推动轻工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确立了近期发展目标,提出了着力稳住重点行业等6方面任务。
在7月27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 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将在106个社区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补齐社区服务设施短板。
近日,应急管理部启动化工产业转移重点县(园区)部级专家指导服务,从7月中旬至11月底,组成9个专家组对50个化工产业转移重点县(园区)开展专家指导服务。
当前正值迎峰度夏能源电力安全保供的关键期,民生和重点用电保障情况如何?有关部门推出了哪些保障举措?在7月26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通知》从明确工作目标、聚焦重点领域、健全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提出通过优化预约管理、强化弹性供给、推动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实施错峰调控等举措,切实提升暑期旅游景区开放管理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旅游需求。
日前,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举措》,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25日,102个中央部门集中在本部门网站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网公开2022年度决算情况。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对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